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损伤案件

640-147     电动自行车作为轻便实惠的交通工具,成为了很多人青睐的交通工具,一些家长也会默许孩子独自骑行上路。那么,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车违法吗?发生相应的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损伤案件。

基本案情
640-148

  2023年7月28日18时30分,张某(14岁)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左转向西时与由西向东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31岁)相撞,两车跌倒在地,两人均受伤,经院方诊断,张某受皮外伤,王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期间王某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860元。由于张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经过事发路段时未让左侧来车先行,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就相关赔偿产生纠纷将张某及父母(法定代理人)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相关费用共计5860元。
审理经过
       640-149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本起事故发生于非机动车之间,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4980元,当庭履行,原告对被告方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640-150

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其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容易发生事故,因此,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选择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另外,家长作为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妥善管理家中车辆,切勿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切实提高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
相关法条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

为您推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