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法院亮出“限驾令”让“老赖”寸步难行

名下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名下无车马,却开着豪车潇洒走天涯。申请人苦,申请人怒,执行法官绞尽脑汁找出路。

南郑法院新举措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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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上午,南郑法院向被执行人胥某发出首张“限制驾驶令”,禁止胥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并正告胥某:如有违反,定当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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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曾长期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仍实际控制公司营运,该公司和胥某在该院及多家法院涉被执行案件均未履行,胥某名下查无登记车辆,但多名申请执行人反映其经常开着奔驰轿车出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群情激愤,给法院执行工作也带来消极影响。为堵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车辆转移登记至亲友名下规避执行的漏洞,进一步压缩其出行空间,限制其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该院大胆尝试,亮出“限驾令”这一新利剑,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开辟新路径。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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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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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来源:南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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