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多人因这花被罚款判刑

10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非法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的蒋某某、苏某某、何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元,没收扣押的野生兰花15株,移送职能部门依法处置。该案是汉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采挖、出售野生兰花案件。

640-141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某及其父亲在留坝县采挖野生兰花5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多次到城固县、留坝县等地非法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带至蒋某某家中养殖,后分别以1800元、3000元出售2株。2022年1月22日,何某某将5株野生兰花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和苏某某。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6株兰花中除1株死亡无法鉴定外,其余15株均为野生兰花,其中春兰1株、蕙兰14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3名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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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汉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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