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首部地方金融领域法规《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地方金融组织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3月24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陕西省首次制定的一部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共七章六十二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首部地方金融领域法规《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插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肇娥:“《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是我省首次制定的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顺应了金融法治的新要求,填补地方金融立法空白,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条例的颁布,必将进一步推动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禁止地方金融组织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准入作出明确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经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也作出规定,主要有: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

《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营销宣传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责任应当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或者无风险;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了规定,应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依法采集并确保信息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除了对金融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作出相关规定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来源:根据西部网、陕视新闻整理

转自:陕西高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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