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镇巴城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通 告
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特别是饲养环境下孳生大量老鼠、蚊子、蟑螂、苍蝇,严重影响市民人身健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区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国卫”复审工作, 现就禁止在城区范围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640-25

 
一、禁养范围

(一)第一类区域:县城中心城区(南至龙首,北至窑梁隧道、东至纪念塔、西至黑虎梁山体及看守所);鹿子坝神鹿园小区、川竹小区、鹿苑小区、王家院子、七里沟道路沿线、周家营、李家坪坪尚居、冯家院子210国道沿线。

(二)第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外所有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城乡结合部。

二、禁养种类

第一类区域: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禽家畜;

第二类区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圈养方式限养鸡、鸭、鹅等家禽家畜,但必须向辖区村(居)委会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饲养物种、地点和数量。

三、搬离要求

第一类区域禁养范围内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的必须在 2022 年 8 月 5 日前全部搬离禁养区。第二类区域内限养鸡、鸭、鹅等家禽家畜的要在 2022 年 8 月 5 日前全部实行圈养,并主动完成报备。

四、管理责任

居(村)委会、机关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学校、居民区、车站、医院、商住区物业等管理单位(人员)要对各自辖区内违规饲养的家禽家畜进行管理、清理,对不服从管理的饲养者,要及时报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若发现存在违规饲养不报告又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将提交“4111”办公室 和县纪监部门通报、督办,并追究管理单位领导责任。

五、处罚措施

(一)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对违规饲养者,将依照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二)自2022 年8月6日起,我局将组织城区联合执法整治组进行专项整治。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将依据《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城区饲养犬只的按《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城区范围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16-6712819, 0916-6712273。 
六、 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28日

通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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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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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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