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贷款客服”引流骗局,别成电诈“帮凶”!

“您好,我是某某贷款公司的客服,您的贷款额度已通过,如需办理贷款请添加专属客服微信……”若你放松警惕添加了微信,便可能落入诈骗陷阱。而拨打这类电话、引诱他人添加微信的“客服”,正是诈骗链条的“前端引流”环节,其行为很可能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例

被告人王某得知,只要按照话术引导他人添加微信并发送指定链接,每成功一单便可获利30至60元。于是,他以“信贷公司电话客服”名义招募员工,组织他们拨打电话进行“引流”。王某与其上游通过虚拟货币结算报酬。2025年7月,在监管部门告知其行为涉嫌犯罪后,王某仍未停止。同年8月,其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最终,城固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目前,案件判决结果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诈骗话术“引流”获利。客观上,他组织人员拨打电话、引导添加微信并发送链接,为上游诈骗活动创造了条件,且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已符合入罪标准。尽管王某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提供的“引流”服务与诈骗犯罪紧密关联,构成了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

“引导添加微信”等“引流”行为,本质上是为网络犯罪“牵线搭桥”。它看似门槛低、来钱快,实则是踏入犯罪雷区。公众务必警惕任何宣称高回报、无门槛的“引流兼职”,牢记“不参与、不提供、不隐瞒”,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城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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