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通告

汉台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全区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植物植物资源,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二、所有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全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养成爱护、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的高尚情操和社会风气,努力为野生动植物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良好栖息环境。

三、严禁在禁猎期、禁猎区、候鸟栖息繁衍地以及迁徙通道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千金砸、渔网(线)、粘网、电网、毒饵、弹弓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严禁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或影响鸟类等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生态廊道)和干扰候鸟正常生息繁衍的行为。

四、严禁非法猎捕、采挖、收购、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六、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七、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八、不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十一、本通告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情况,以及未列举的其他禁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二、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电话举报、救助:0916-2214048,0916-2640071,武乡林场:0916-2488341,褒河林场:0916-2296216.

(来源 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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