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公安:“鸡”不可失,“盗”此为止

      1月19日,镇巴县公安局盐场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家养的土鸡被偷,请求出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走访调查、细致研判、循线追踪,最终将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查获被盗土鸡1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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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讯问,王某某对其连续实施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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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镇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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