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起,钱女士每日到店内进行减肥治疗,一周后进行称重,发现体重并无减轻,且每次做完减肥治疗后感觉身体不适。钱女士遂要求店主返还2000元减肥费用,但店主拒绝返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钱女士只能递交诉状至法院希望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告知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店主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此外,钱女士体重参数与享受瘦身服务前登记的数据没有显著变化,可以推定该服务合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钱女士不愿意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店主为其办理退费合情合理。
经前期大量协商疏导工作,双方终最终依法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瘦身坊店主退给钱女士现金2000元,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相互不再负有权利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这起因爱美而产生的“瘦身”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