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勿“出格” 侵害名誉要担责!

案情回顾

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装修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2022年年底,被告王某与原告杨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杨某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对王某的一套商品房进行装修。

装修完工后,被告王某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工程严重超期及未经其验收为由拒绝支付装修尾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随即在小区微信群发布消息,公布杨某的微信号截屏、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并称杨某拖延工期,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让大家不要上当。杨某知情后,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40-253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被告在和原告因房屋装修的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后,负气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原告拖延工期、不听业主建议、装修材料没有质量保证,告诫其他业主不要上当等文字表述,降低了原告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的社会评价,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名誉权,故被告应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就其在2022年年底底发布有损原告杨某名誉权之事,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坚持依法上网,坚守道德底线,增强自律意识,行使表达自由权的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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