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4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 未注册挂牌禁止上路行驶

2022年12月30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年内多次发布相关规定

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

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开始实施。

为推进新国标实施,同年6月,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通告中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同时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2年6月,三部门再次联合发布通告,陕西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三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中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标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通过带牌销售或预约现场办理

均可进行注册登记

根据规定,全省统一使用陕西公安交警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平台)办理登记管理业务。电动车自行车经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注册登记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其他类型号牌。

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带牌销售或预约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注册登记。通过带牌销售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车辆照片、缴纳工本费、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子行驶证。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审核未通过的,通过系统告知原因,经补正后再次审核。

通过预约申请现场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预约,按照预约时间预约注册登记部门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或者被涂改的;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无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的;车辆属于被盗抢的等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发现不符合新国标的违规车辆,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查处。另外,带牌销售企业存在违规收费、强制搭售商品等侵犯群众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过渡期内,经注册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加快车辆淘汰更新。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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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电机功率≤400瓦、电池标称电压≤48伏。超过以上指标的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应该划归“电动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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