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关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驾乘低速电动车的通告
(第2号)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驾乘低速电动车,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手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第1号)》有关事项进行处罚,并抄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予以曝光。
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低速电动车作为公务用车,凡已使用的,应当在5月1日前予以清理,不再使用,为市民树立榜样,带头遵守有关规定,推动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工作,切实助力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
三、上述单位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购买、驾乘低速电动车情况进行摸排统计,并要求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低速电动车。
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汉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
来源:汉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