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培养与管理办法》。特级教师称号由省政府授予,并颁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评选每3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200名左右。
评选范围和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师和教研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评选对象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高级教师职务,教龄满15年,年龄不超过58周岁,近五年课时量年均应不少于300课时;近五年执教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不少于10节,为市级以上教师培训作学术讲座不少于10场次,指导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获得省级教学能手以上称号。
此外,评选对象近五年的教研成果应在全省范围和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符合相应条件。获得省级以上师德先进、教育教学等表彰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奖励或表彰,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有长期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持续指导组织学生社团活动经历的评选对象可优先推荐。
指标方面,省级按照拟培养人数120%比例下达推荐指标。各市(区)向省级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不少于80%;校级领导和教研员占比不超过20%;艰苦边远地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有相应比例。
全省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对特级教师培养对象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养。通过对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实绩、校本研修成果、教育科研能力、示范引领辐射等综合评价,给出考核意见;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命名为“陕西省特级教师”,并报教育部备案。(记者:郭诗梦)
来源:陕西日报